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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五十一 條
關係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第十五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十九 條 , 稅捐稽徵法 第 四十一條 , 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
摘要: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
主旨: 一、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款為處罰要件,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涉。
二、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本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84年5月23日台財稅第841624947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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