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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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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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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四十一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18台財稅字第09804546160號
摘要: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主旨: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二、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
三、本部92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34號函,自即日廢止。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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