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八十八 條
關係法令: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三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
摘要: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等相關作業規定 
主旨: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等相關作業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20%。符合該規定之個人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三、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附件: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