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98.9.14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五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9.14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摘要: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規定 
主旨: 一、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 (T),按夫之應納稅額 (t1)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 t2)】,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 t2)】。
二、本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說明:   
附件: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