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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 二十四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
摘要: 所稱己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主旨: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備註:依據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250號函內容,更正上開條文項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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