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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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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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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四 條 之 一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七 條
關係法令: 所得稅法 第 四十二 條 , 所得稅法 第 六十六 條 之 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摘要: 94年度或以後年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主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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