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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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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九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摘要: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主旨: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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