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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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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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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8.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
摘要: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主旨: 一、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二、本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中「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文字修正為「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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