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 財政部97.11.7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
摘要: 營利事業特定交易對象得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
主旨: 一、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二、前揭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其相互間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