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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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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11.19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

摘要: 法人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按其他所得辦理扣繳。 

主旨: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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