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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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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11.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7.11.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

摘要: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11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三、 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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