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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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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7.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

摘要: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主旨:
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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