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97.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7.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

摘要: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理決算申報之起算日期規定。

主旨:
一、本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本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解散合併或轉讓等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8年12月4日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284號函規定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時,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函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0890458843號函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其起算日比照前項原則辦理,亦即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