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7.1.4台財稅字第09604558950號
摘要:核釋企業合併採購買法會計處理之課稅規定。
主旨:
一、公司辦理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併存續公司得以該價格為準,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提列折舊費用;合併消滅公司應以該公平價值作為實際成交價格,據以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二、本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68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之合併案件,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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