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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
摘要:原住民合作社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免稅期間屆滿後提供勞務,徵免得稅及營業稅釋疑。
主旨: 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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