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

摘要: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文件。

主旨:
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依此,本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提示村里長證明之規定,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