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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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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

摘要:股票股利或短期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

主旨:
一、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依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
二、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認列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其未列為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有回升利益者,其屬原認列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計入回升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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