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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6.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

摘要: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而未申請復查者,應俟復查期間屆滿後,方得辦理退稅抵欠。

主旨: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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