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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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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6.2.6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6.2.6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

摘要:扣繳義務人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檢舉或告發獎金之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主旨: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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