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摘要: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第一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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