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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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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7244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95.12.22台財稅字第09504572440號

摘要:公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距之金額。

主旨:公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9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370,000元至990,000元者,課徵22,200元,加超過37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過990,000元至1,980,000元者,課徵102,800元,加超過9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過1,980,000元至3,720,000元者,課徵310,700元,加超過1,9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過3,720,000元者,課徵832,700元,加超過3,72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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