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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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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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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5.10.5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95.10.5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

摘要: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

主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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