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9.20台財稅字第09504531830號
摘要: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主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第十六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第十七條 依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件憑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每件憑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按未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倍之罰鍰。
依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納稅義務人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件憑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每件憑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一倍之罰鍰。
第二十一條 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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