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9.6台財稅字第09504544540號
摘要:資金交易類型,以資金按實際提供天數加權平均計算其受控交易金額。
主旨: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計算本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第1點第3款規定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或第2點規定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總額時,其受控交易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依同令第3點規定,係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本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所稱「資金金額」之計算,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提供或使用資金之金額,按其實際提供或使用該資金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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