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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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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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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5.9.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日期文號:財政部95.9.1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

摘要: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所之扣繳規定。

主旨:一、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二、前項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後者,應依本令規定辦理。但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後者,仍應依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四一號函及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二二四八○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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