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7.6台財稅字第09504527980號
摘要: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扣繳課稅規定。
主旨:所得稅法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配合修正發布施行前,有關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扣繳外,不再併計入所得人之所得總額: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扣取25%。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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