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1530號
摘要: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規定之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緩課股票,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主旨:公司個人股東於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之86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轉增資,且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緩課所得稅記名股票,其於該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始行轉讓者,該股票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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