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5.23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
摘要: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原則。
主旨:一、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方之進、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 二、本令發布日前之未確定案件,稽徵機關應儘速再予查核,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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