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發行公司採帳簿劃撥配發緩課股票時,視同股東於取得股票後放棄緩課,免予扣繳稅款(財政部87.9.3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六○八三六號函)。
說明:
一、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發行公司分配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股利)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不論其分配屬八十七年度以後或八十六年度以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於給付時均免辦理扣繳。是以,發行公司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是項緩課股票時,不論是否採帳簿劃撥配發緩課股票或由股東選擇放棄緩課,已不發生扣繳稅款問題。
二、至於發行公司採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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