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營利事業處分遞耗、無形資產之溢價收入及受領贈與所得,其稅後餘額如已列入資本公積者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7.10.29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二○三號函)。
說明:
依財政部七十五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五四四七號函規定,營利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及受贈之所得,應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營利事業處分遞耗、無形資產溢價收入及受領贈與所得,如已依該函釋規定提充資本公積者,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依同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列為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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