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前出售損益認列疑義(財政部87.12.14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九五九六號函)。
說明:
「短期票券」依照現行法令規定,係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市場除能便利工商業運用或籌措短期資金,且具調節金融之功能,惟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如按一般利息所得申報課稅,則各持有人須按其持有期間分別計算利息所得,不僅殊多不便,且承受人在估算其全年課稅所得及應適用之邊際稅率前,自不願輕易承受短期票券,結果必影響票券之流通,有損票券市場之功能。為配合短期票券市場之建立並促進其功能計,爰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四類利息所得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既基於分離簡便課稅之原則,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所得,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亦免予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至其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損失,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減除。
註:參考財政部87.7.23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四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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