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及員工紅利增資,有關股東適用緩課所得稅疑義(財政部88.4.15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八○八五號函)。
說明: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紅利增資,其增資資金用於增置機器設備及轉投資於該條例第八條規定之重要事業,申請適用股東緩課所得稅者,如已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補送文件,嗣將原擬用於增置設備之資金變更用途為轉投資重要事業,如已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轉投資並補齊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可准予適用上述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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