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賦稅署召開之「營利事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財政部賦稅署88.5.13台稅一發第八八一九一五三七五號函)。
說明:
會商結論:
一、現行票券業者實務交易作業式,多係以附買回及附賣回條件操作,以出售價格與買入價格間差價,為營利事業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計算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由買受人代為扣取並自買入價款中扣除,與現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之計算方式不同。而營利事業於交易過程中所取具之買入成交單及賣出成交單之格式內,亦因「首次承銷日期」、「首次發售價格」、「到期兌償金額」列示不足,造成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之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出現困擾,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計算暨方便實務作業,票券業者應配合修正買入成交單及賣出成交單之格式,明示短期票券「首次承銷日期」、「首次發售價格」、「到期兌償金額」。
二、為解決前揭營利事業實務作業困擾,暨考量票券業者配合修正相關作業所需之緩衝時間,前開修正作業,請票券業者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並請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將辦理情形及修正後格式函報本署。至營利事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於修正作業未完成前,仍可參照財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八一九五號函說明二後段之規定辦理。
三、票券業者除應依前開規定配合辦理外,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其客戶上年度全部交易明細資料,送交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轉檔歸戶。
四、有關客戶交易明細資料轉檔歸戶之格式暨相關作業程序,由本署擇期再邀請票券業者、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研商訂定。
註:參考財政部88.3.25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八一九五號函。
財政部88.8.23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七八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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