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補充核釋兩稅合一制有關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所屬年度之認定規定(財政部88.8.5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二一七號函)。
說明:
實施兩稅合一制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分配股利或盈餘時,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三四三號函規定,應採個別辨認方式,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至其自行認定方式,經函准經濟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一六○五六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公司盈餘分派之議案,係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依此,營利事業得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註:參考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三四三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8.1.13台稅一發第八八一八九五一九六號函。
經濟部87.9.29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三一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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