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補充核釋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計算未分配盈餘之適用規定(財政部88.8.19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七四五一號函)。
說明:
一、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證券商,依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台財證(二)第六六一六三號令修正發布之「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提列者,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至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證券商,依前揭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提列者,仍應依財政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八六六號函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檢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無須刊登公報)。 註:參考財政部賦稅署88.1.7台稅一發第八八一八九四五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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