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補充核釋營利事業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相關規定(財政部88.8.23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七八一六號函)。
說明:
票券金融業者,業依首揭會商結論,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格式之修正作業,於上開成交單上載明短期票券「首次承銷日期」、「首次發售價格」、「到期兌償金額」。營利事業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金額,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以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之稅額。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即短期票券買賣成交單格式修正前),營利事業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如已依實務作業之買賣成交單所載稅額(即以出售價格價格間差價為其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所計算應負擔之扣繳稅款,由買受人代為扣取並自買入價款中扣除之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及配合前揭施行細則規定調整者,仍可參照財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八一九五號函說明二後段之規定辦理。
註:參考財政部88.3.25台財稅第八八一八九八一九五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8.5.13台稅一發第八八一九一五三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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