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已超過法定限額,惟其中有部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其未分配盈餘之處理(財政部88.9.23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五六四九號函)。
說明:
其未分配盈餘之處理,仍應依本部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一四七六○六號函釋規定,按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惟若公司股東就稽徵機關依上述規定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時,稽徵機關可參照本部八十年八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六九五六○○號函釋規定,暫緩作成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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