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89.1.20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四三號函
說明:
實施兩稅合一制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依首揭規定,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時,應依下列方式依序認定之:
(一)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三三二一七號函規定,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
(二)未依前款規定認定者,得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於該申報書內註明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認定者,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內載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分配盈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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