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89、2、23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八三號函
說明: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易所)運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購買短期票券,所生之利息既己採分離課稅方式扣繳利息所得稅,且能分戶核算,其發還各證券商應得之利息,證券商得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該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核屬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各證券商應於取得利息時,依據交易所開立之交割結算基金利息計算清單所記載之「屬於本期股東可抵稅額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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