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89.2.29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四九九號函
說明:
一、營利事業八十六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其分配數,亦不得列為依上開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此,營利事業八十六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非屬上開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其分配亦非同法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自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八十六年度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經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由於八十六年度未分配盈餘尚無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故其分配,亦不發生應否列為依上開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