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9.3.9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五一四號函)。
說明:
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三日(八九)台財證 (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公告說明二規定(如附影本),上市、上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上市、上櫃公司依上開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可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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