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財政部89.3.9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一五五七號函
說明:
本案經函准經濟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一二○七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決算書表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準此,董事會就虧損撥補議案,並無議決之權,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業經本部(指經濟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商字第八六二一○四三三號函釋在案」,依此,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一年度及合併當年度之虧損撥補議案,仍應經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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