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合作社分配理監事職工酬勞金所含稅額應自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財政部89、3、30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八二號函)
說明:
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分派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主旨所稱合作社依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應參照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九五七一號函之計算規定辦理。
自本函發文之日起,合作社分派理(監)事職工之酬勞金,應依本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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