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財務困難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所提列之投資損失準備或呆帳損失準備,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9.7.5台財第○八九○四五四四七二號)。
說明: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計算基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財務困難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所發生之債權,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尚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其提列之投資損失準備,因尚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亦不得認列為損失。故本案所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投資損失準備,於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時,依法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從而亦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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