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總額比較法評價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財政部89.8.1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四三號函)。
說明:
一、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前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認列之跌價損失,曾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其回升利益,應列為計算回升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至其於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所認列之跌價損失,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產生之回升利益,基於衡平課稅原則,應免列為計算回升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但應由該營利事業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認定。
二、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於財務會計處理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十九條規定,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總成本與總市價比較方式(以下簡稱總額比較法)評價者,其跌價損失,准比照首揭函釋說明二規定,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嗣後處分該等有價證券時,基於會計處理之一貫原則,亦應依上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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