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稽徵機關辦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八十六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逾限強制歸戶未及時歸戶案件,於依本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七五八二一一八號函釋減除以後年度虧損數額時,不得減除八十七年(含此年度)以後之虧損,請查照。(財政部 90.04.17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一0九四號)
說明:
一、(略)。
二、兩稅合一實施後,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稅,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係規範八十六年度以前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限未辦理增資或分配之強制歸戶課稅,與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係規範八十七年度以後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核課,二者規定之課稅性質並不相同,是本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七五八二一一八號函規定,應僅適用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所計算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截至八十六年度以前累積未分配盈餘數之互抵,尚不得減除八十七年度以後之虧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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