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X公司查詢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可否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財政部 90.09.25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五一八二號)
說明:
一(略)
二、依本部89.4.11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二六五號函說明二(三)2後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由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與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在合併前係屬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消滅之營利事業上開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自應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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