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 90.12.11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九一七號)
說明:
一、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或第一百零二條之三規定補辦申報者;或逾上開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二、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前開規定限額以下者,稽徵機關得免辦理催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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