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之一抵繳稅額計算公式疑義(財政部 91.06.2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六二○號)
說明:
一、(略)
二、首揭抵繳稅額計算公式所稱「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依照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七九六五號函說明三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各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之累積數。
至其應否減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節,如經查營利事業已將該項稅款,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7)基秘字第二七三號函(如附件)規定,作為相關年度所得稅費用減除,則無再自「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問題。
主 旨: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相關之所得稅會計處理。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兩稅合一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於八十六年底由總統公布,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開始實施,然而本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對於兩稅合一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等重要資訊的揭露及會計處理並未有規定。
會計問題
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相關之所得稅會計處理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所得稅仍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故兩稅合一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本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二、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費用。
三、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為增加財務報表揭露之充分及攸關性,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第39段所規定之揭露項目外,另應揭露資產負債表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與兩稅合一實施後(87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及預計當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
四、所得稅費用應分別揭露當期之所得稅費用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稅費用。
五、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之規定不存在,故本會於民國85年8月30日發布之(85)基秘字第193號函釋,自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不再適用。
現 狀:民國88年7月29日再發布之(88)基秘字第139號函解釋期中財務報表是否應揭露預計稅額扣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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