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XXXX投資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分配歸戶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列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財政部 91.07.02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九五七號)
說明:
一、(略)
二、公司盈餘經由股東會決議分配予股東時,股東之納稅義務發生在獲配盈餘年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股東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者,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而公司因累積盈餘逾限不分配,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歸戶予股東者,股東之納稅義務係發生在強制歸戶盈餘年度(即股東於歸戶年度就強制分配之盈餘依法課徵所得稅後,嗣後實際獲配盈餘時,屬前揭已強制歸戶盈餘部分,不再重複課徵所得稅)。因此,基於衡平課稅原則,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公司經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強制分配歸戶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列入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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